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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業務運作 ( 112年04月07日)
第 30 條
調處當事人,就他方當事人於調處過程所提出之申請及各種說明資料或協商讓步事項,除已公開、依法規規定或經他方當事人同意者外,不得公開。保護機構及其人員、調處委員對所知悉調處過程及相關資料,除法規另有規定或經雙方同意外,應保守秘密。

董事(會)、監察人不得介入調處個案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