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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業務運作 ( 112年04月07日)
第 3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調處不成立:
一、經調處委員召集調處會議,有任一方當事人連續二次未出席。
二、經召開調處會議達三次而仍不能作成調處方案。但經雙方當事人同意續行調處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