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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業務運作 ( 112年04月07日)
第 38 條
保護機構應保存下列文件,備供本會派員查核:
一、捐助章程。
二、董事、監察人及調處委員名冊。
三、法院核發之法人登記證書。
四、最近五年董事會紀錄。
五、最近五年調處決定及調處案相關資料。
六、財產目錄及最近十年預算書、決算書及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七、最近十年之帳簿及最近五年之相關憑證。
八、最近五年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之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