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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4月07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以下簡稱保護機構),指依本辦法設立之財團法人。

第 3 條
保護機構之任務如下:
一、調處多層次傳銷事業(以下簡稱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之多層次傳銷民事爭議。
二、協助傳銷商提起訴訟。
三、代償及追償傳銷事業因多層次傳銷民事爭議,而對於傳銷商所應給付之金額及損害賠償。
四、管理及運用保護基金、年費及其孳息。
五、協助傳銷事業及傳銷商增進對多層次傳銷法令之專業知能。
六、協助辦理教育訓練活動。
七、提供有關多層次傳銷法令之諮詢服務。
八、輔導及評鑑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紛爭處理機制。
九、獎勵檢舉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六條及第十八條之行為。
十、辦理其他有利傳銷商權益保障及多層次傳銷業發展之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