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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提供贈品贈獎額度辦法  ( 104年03月19日)
第 4 條
事業銷售商品或服務附送贈品,其贈品價值上限如下:
一、商品或服務價值在新臺幣一百元以上者,為商品或服務價值之二分之一。
二、商品或服務價值在新臺幣一百元以下者,為新臺幣五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