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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法   第 三 章 原子能科學與技術之研究發展 ( 60年12月24日)
第 11 條
國內各科學研究機構,對於原子能科學及其應用之研究,應依據本法第七條所定計劃,互助合作,使研究人員及設備作有效之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