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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法   第 三 章 原子能科學與技術之研究發展 ( 60年12月24日)
第 13 條
原子能科學研究機構,應充實放射性偵測、分析、化驗之設備,並加強游離輻射防護之研究。

原子能委員會得指定前項研究機構,辦理游離輻射防護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