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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法   第 六 章 游離輻射之防護 ( 60年12月24日)
第 25 條
關於放射性落塵之偵測,應由原子能委員會會同內政部、國防部訂定計劃,並購置設備,配發有關單位使用;其偵檢紀錄,由原子能委員會統一審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