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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法   第 七 章 獎勵、專利及賠償 ( 60年12月24日)
第 28 條
原子能科學與技術之新發明,適用專利法之規定。但專利權之讓與,或與外國人訂立有關原子能科學與技術合作之契約,應報經原子能委員會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