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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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法
第 九 章 附則 ( 60年12月24日)
第 33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原子能委員會為實施本法規定之管制,得徵收必要之費用;其收費標準,於施行細則中定之。
第 34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