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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 91年11月22日)
第 25 條
安全管制之核物料應盡量避免由鐵路運送。但必須由鐵路運送者,除依核准之運送計畫實施外,並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須以專列火車或附掛於貨物列車之專車運送。
二、至少指派護送人員一人,於停車靠站時下車監視,並與車站軍警聯繫。
三、將運送有關資料先行通知鐵路局及沿途軍警機構,並請於各預定停靠站指派軍警注意戒備及與護送人員聯繫。
四、列車抵達目的站時,立即在護送人員監視下提貨,不得進庫儲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