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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 91年11月22日)
第 26 條
安全管制之核物料由海洋運送者,除依核准之運送計畫,將有關運送事宜通知起卸港之港務管理機關及當地、沿途軍警機構外,並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包件必須置於可予隔離並加封條上鎖之船艙或貨櫃內,並指派護送人員一人監視之。
二、船舶抵達目的港時,立即在護送人員監視下提貨,不得進庫儲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