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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 91年11月22日)
第 30 條
依前條規定進出物料區或重要區之人員不得攜帶危除物品、照相機、手提袋、手提箱等物,於進出時並應接受檢查。

前條各區內所使用之鎖具鑰匙,於使用人員調動時應予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