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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 91年11月22日)
第 40 條
申請運轉人員執照者如未通過筆試或(及)運轉測驗,得於接獲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後申請第二次測驗。其仍未通過者,須於接獲第二次通知六個月後始得申請第三次測驗。再未通過者,須於接獲第三次通知兩年後重行申請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