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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 91年11月22日)
第 41 條
運轉人員執照之有效期限為二年,期滿得填具申請書向原子能委員會申請換發之。

申請換發運轉人員執照,須身心健康及最近兩年內從事運轉工作或參加運轉再訓練實績良好。

其未實際從事運轉工作或未參加運轉再訓練者,須通過筆試或(及)運轉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