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 91年11月22日)
第 44 條
左列人員運轉核子反應器時,免申領執照。
一、學校學生在運轉人員現場指導下,為訓練而運轉研究用核子反應器。
二、接受運轉訓練之人員在運轉人員現場指導下,為訓練而運轉核子反應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