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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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 91年11月22日)
第 47-1 條
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安裝、改裝,其安全檢查及游離輻射測量,原子能委員會得指定機構協助檢測;其實施辦法由原子能委員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