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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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 91年11月22日)
第 48 條
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所有人,應每半年將現況、異動狀況及生產紀錄向原子能委員會申報一次。其申報時間為每年七月十五日及次年一月十五日以前。操作人員有有異動時,應一併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