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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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 91年11月22日)
第 6 條
國內有關原子能科學與技術之研究發展,應將年度計畫及其研究發展情形,報由主管機關核轉原子能委員會備查,並接受原子能委員會之督導。其擬與國外原子能機構訂立合作計畫者,應經原子能委員會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