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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 91年11月22日)
第 61 條
違反本法所定防護管制應作為及不作為之義務者,原子能委員會得令其限期改善。其有本法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者,由原子能委員會移送該管法院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