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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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 二 章 損害賠償責任
( 86年05月14日)
第 13 條
核子事故,係由核子物料運往國外途中所引起者,該運出之核子設施經營者就其於國境內所造成之核子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核子事故,係由核子物料運至國內途中所引起者,該受領之核子設施經營者就其於國境內所造成之核子損害,應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