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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 二 章 損害賠償責任 ( 86年05月14日)
第 16 條
核子事故發生於核子物料之運送過程中,而核子物料係在同一運送工具內或因運送而暫行貯存於同一核子設施內,其所造成之核子損害,應由數經營者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