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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 二 章 損害賠償責任 ( 86年05月14日)
第 20 條
核子損害及核子損害以外之損害,係由核子事故所造成或係由核子事故及其他事故所共同造成者,如核子損害以外之損害無法與核子損害完全劃分時,應視為係由該核子事故所造成之核子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