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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 二 章 損害賠償責任 ( 86年05月14日)
第 22 條
核子設施經營者,依本法之規定賠償時,對於核子設施經營者以外之人,僅於下列情形之一有求償權:
一、依書面契約有明文規定者。
二、核子損害係因個人故意之行為所致者,對於具有故意之該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