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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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 五 章 附則
( 86年05月14日)
第 32 條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核子事故發生後,得設置核子事故調查評議委員會,其職權如下:
一、核子事故之認定及其原因之調查。
二、核子損害之調查與評估。
三、核子事故賠償、救濟及善後措施之建議。
四、核子設施安全防護改善之建議。
前項之調查、評估及建議應作成報告公告之。
核子事故調查評議委員會之設置辦法,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