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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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96年12月31日)
第 11 條
放射性物質與未沖洗之照相底片間,應有充分之隔離。計算分隔距離之基準為每次放射性物質運送時,對底片造成之輻射曝露,在○.一毫西弗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