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 三 章 交通、運送及貯存之管制
( 96年12月31日)
第 27 條
放射性物質包件在交運前,應符合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規定,並由託運人或其代理人予以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