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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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 三 章 交通、運送及貯存之管制
( 96年12月31日)
第 30 條
放射性物質交運時,託運人應將放射性物質交運文件及物質安全資料表一式二份交付運送人。放射性物質交運文件應載明之事項見附件九。
「物質安全資料表」之格式及填載事項,應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定之「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規定。
運送人應將交運文件及物質安全資料表一份備置於載運放射性物質之運送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