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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 三 章 交通、運送及貯存之管制 ( 96年12月31日)
第 32 條
放射性物質交運文件及物質安全資料表,應以中華民國文字編寫。運自、運往或運經其他國家之放射性物質,其交運文件及物質安全資料表,應加註該其他國家之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