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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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 三 章 交通、運送及貯存之管制
( 96年12月31日)
第 33 條
運送之放射性物質包件中,除為使用此放射性物質所必要之物品及文件外,不應包含任何無關之物品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