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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 三 章 交通、運送及貯存之管制 ( 96年12月31日)
第 34 條
放射性物質之包件、外包裝、貨櫃及罐槽運送時,應符合每一通過或進入國家,或已認可之運送組織對有關危險物相關法規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