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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 三 章 交通、運送及貯存之管制 ( 96年12月31日)
第 35 條
Ⅱ–黃及Ⅲ–黃類(見附件六)之包件或外包裝,不得裝載於客艙內。但為押運人員特設之艙室,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