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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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 三 章 交通、運送及貯存之管制
( 96年12月31日)
第 38 條
以專用運送之託運物品,若其安排僅由託運人負責處理,且不違反其他規定時,可與其他貨物一同載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