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 三 章 交通、運送及貯存之管制 ( 96年12月31日)
第 38 條
以專用運送之託運物品,若其安排僅由託運人負責處理,且不違反其他規定時,可與其他貨物一同載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