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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 三 章 交通、運送及貯存之管制 ( 96年12月31日)
第 40 條
除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證件中有特別規定外,放射性物質包件、外包裝之平均表面熱通量在每平方公尺十五瓦特以下者,得與一般非燃性貨物同一運送工具運送,但緊鄰之貨物不得以布袋包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