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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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 三 章 交通、運送及貯存之管制
( 96年12月31日)
第 41 條
不同種類及不同運送指數或核臨界安全指數之放射性物質包件,得混合裝載。但專案核定之交運包件,未經明確授權者,不得混合裝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