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 三 章 交通、運送及貯存之管制 ( 96年12月31日)
第 41 條
不同種類及不同運送指數或核臨界安全指數之放射性物質包件,得混合裝載。但專案核定之交運包件,未經明確授權者,不得混合裝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