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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 三 章 交通、運送及貯存之管制 ( 96年12月31日)
第 43 條
託運物品除以專用運送外,其他個別包件或外包裝之運送指數均不得超過十。

運送指數在十以上或核臨界安全指數在五十以上之包件或外包裝,應以專用運送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