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 三 章 交通、運送及貯存之管制 ( 96年12月31日)
第 44 條
包件或外包裝除以專用運送,或作專案核定運送外,其外表面上之任一點,最大輻射強度不得大於每小時二毫西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