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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 三 章 交通、運送及貯存之管制 ( 96年12月31日)
第 49 條
核臨界安全指數為零之可分裂物質包件,得與非可分裂放射性物質之包件共裝於同一外包裝中運送。

核臨界安全指數不為零之可分裂物質包件,不得以外包裝載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