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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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 三 章 交通、運送及貯存之管制
( 96年12月31日)
第 50 條
微量包件應符合附件三中第陸項之相關規定,且其外表面任一點之輻射強度不得大於每小時五微西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