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 三 章 交通、運送及貯存之管制 ( 96年12月31日)
第 55 條
含有低比活度物質或表面污染物體之包件,包括以罐槽或貨櫃包裝之包件,其表面之非固著污染不得超過附表十三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