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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 三 章 交通、運送及貯存之管制 ( 96年12月31日)
第 59 條
在例行運送中,包件外表面上之非固著污染,不得超過附表十三規定之限值。

外包裝、罐槽及貨櫃之外表面及內表面之非固著污染,亦不得超過附表十三規定之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