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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 三 章 交通、運送及貯存之管制 ( 96年12月31日)
第 61 條
包件洩漏之放射性包容物,於一般運送狀況下超過許可限值時,包件可在輻射防護人員監督下予以移去;其在修復及除污前,不得繼續運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