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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 三 章 交通、運送及貯存之管制 ( 96年12月31日)
第 64 條
專用於運送低比活度物質或表面污染物體之外包裝、貨櫃及運送工具,不受第五十九條及前條有關內表面非固著性污染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