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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 三 章 交通、運送及貯存之管制 ( 96年12月31日)
第 77 條
下列包件不得空中運送:
一、含逸氣裝備之乙(M)型包件。
二、須用輔助冷卻系統加以冷卻之包件。
三、運送途中需操作控制之包件。
四、含有液態引火性物質之包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