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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 三 章 交通、運送及貯存之管制 ( 96年12月31日)
第 84 條
不同類別之放射性物質,包括可分裂物質之包件,以及不同運送指數與核臨界安全指數之各類包件,得混合貯存。

專案核定之託運物品,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混合貯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