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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 三 章 交通、運送及貯存之管制 ( 96年12月31日)
第 85 條
放射性物質包件之託運人及受貨人均不能辨識時,運送人應將包件置於一安全地點,並儘速通知主管機關,並依指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