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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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 四 章 核准作業規定
( 96年12月31日)
第 93 條
專案核定之交運應提出申請,其申請書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託運物品不能完全遵守本規則中有關規定及其原因之說明。
二、運送中為彌補前款缺失而應採行之任何特別注意事項、特別管理或操作管制。
三、意外事故緊急處理計畫。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