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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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 四 章 核准作業規定
( 96年12月31日)
第 94 條
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申請以特殊用途船舶運送放射性物質,應檢附船舶資料及輻射防護計畫申報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