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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第 五 章 鋼鐵業者輻射偵檢作業之管理 ( 107年08月28日)
第 25 條
經主管機關核發輻射偵檢作業認可證明之鋼鐵業者停業或停產時,應於三個月內將其認可證明繳回主管機關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