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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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第 二 章 輻射偵檢
( 107年08月28日)
第 3 條
國內設有熔煉爐以生產鋼筋、鋼骨之鋼鐵業者,應實施其原料及產品之輻射偵檢。偵檢結果無遭受放射性污染者,應出具無放射性污染證明予買受者。